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FOOD AND DRINK TRADES ASSOCIATION,缩写为:CQFAD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全面进步;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其授权的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节约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饮食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强活动,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组织饮食行业参加国内外和重庆市的专业比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协助搞好饮食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及本市委托办理的中国烹饪专业的技能鉴定;
(七)开展重庆饮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做好重庆餐饮宣传工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
(八)开展饮食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宴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九)承办饮食行业经营管理交流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繁荣饮食市场,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行业管理及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饮食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凡重庆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业的饭店、酒家、餐厅以及相关的院校、科研机构及配套企业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工商登记;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热心饮食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社会知名度较高,口碑好;
(三)热心餐饮事业和本会工作,具有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德才兼备,并能团结广大同仁一道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水平,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